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學生校內(nèi)申訴制度,保證學院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學生提出申訴的范圍是:學生或其代理人對學院作出的涉及學生本人權益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guī)、違紀處分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二章 申訴處理組織
第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是學院受理學生申訴的常設機構。
第四條 申訴委員會由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教學分管領導、監(jiān)察審計室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若干人組成。必要時,可以聘請校外法律、心理等方面專家參加。
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
第五條 學生對學院作出的涉及學生本人權益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guī)、違紀處分有異議的,在收到?jīng)Q定之日起10日內(nèi)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六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向申訴委員會遞交申訴申請書(一式三份) ,并附上學院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載明下列內(nèi)容:
1.申訴人的學號、姓名、性別、專業(yè)班級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申訴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區(qū)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訴人;
2.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認為申訴材料不齊備的,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第八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申訴委員會在接到學生申訴申請書后的15日內(nèi),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作出申訴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限期內(nèi)作出結論的,經(jīng)院長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院暫緩執(zhí)行有關決定。
第九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nèi)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委員會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展開必要的查證。申訴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按照第五章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成員參與學生申訴的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4.當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當?shù)摹?/span>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對受理的學生申訴,經(jīng)過審核,做出復查結論后不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直接告知申訴人并抄送相關部門;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jīng)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jù)、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申訴復查決定必須獲得申訴委員會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交申訴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或在黃山健康職業(yè)學院校園網(wǎng)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視為送達。
第十五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下列情況除外:
1.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經(jīng)申訴委員會批準的;
2.由于其它特殊原因,申訴委員會認為暫停執(zhí)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