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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章程

      School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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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山健康職業(yè)學院章程

      (核準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規(guī)章,為了依法辦學,維護舉辦者、教職工和受教育者各方面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黃山健康職業(yè)學院

      英文譯名:Huangsh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Health

      第三條 學校地址: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南路28號。

      第四條 辦學宗旨: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地位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職業(yè)教育發(fā)展規(guī)律,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則,面向社會需求,依法自主辦學,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具有扎實的專業(yè)知識和實踐能力,富有社會責任感的衛(wèi)生健康類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五條 辦學性質、層次:學校為非營利性的民辦高等職業(yè)院校,學校以全日制??茖哟螌W歷教育為主要形式,積極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第六條 辦學規(guī)模:按照規(guī)模、結構、質量、效益相協(xié)調的原則,學校規(guī)劃近期全日制高職在校生達到3000人,遠期全日制高職在校生達到5000人。

      第七條 學科門類設置:根據學校的辦學宗旨,學科門類以醫(yī)藥衛(wèi)生類、公共管理與服務類、旅游類、文化藝術類為主,未來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依法依規(guī)調整。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黃山健康職業(yè)學院的舉辦者是安徽東華教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舉辦者履行出資義務,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九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人性質是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業(yè)務主管部門是安徽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

      第十條 學校依法行使在招生、專業(yè)設置、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機構設置與人事管理、財產管理與使用等方面的辦學自主權,健全自我監(jiān)督機制,完善自主權行使的規(guī)則與程序。

      第十一條 學校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核準的業(yè)務范圍開展活動,實行重大事故報告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業(yè)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校長依法貫徹落實董事會決策,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為校長(或董事長),經學院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5人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每屆董事會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成員名單須報業(yè)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學期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董事長委托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第十六條 董事會的職責:

      1.選舉或罷免董事長;推薦董事會成員和組織董事會;聘任和解聘校長、副校長及校長助理、董事會秘書;

      2.修改學校章程和重大規(guī)章制度;

      3.制定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批準學校的各項年度工作計劃;

      4.籌集辦學經費、審議和批準學校的年度預算、決算;

      5.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和終止;

      6.決定學校的組織機構和用人原則,決定設立和撤銷工作部門及主要部門的人事安排。

      7.審定學校的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8.審定學校合作辦學等重大事項;

      9. 協(xié)調學校的各種外部關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10.研究、決定其他需要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學校決策機構的議事程序和規(guī)則是通過董事會會議提出,秉承公平、公正,從推進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的根本利益出發(fā)的規(guī)則,討論并通過。

      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所議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決定。董事會會議應有會議記錄,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第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前20天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二十條 學校設校長1名,由董事會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任期四年。學校設副校長1至3名,校長助理1至2名,協(xié)助校長工作。校長的職責:

      1.主持召開校長辦公會,并處理學校的日常事務;

      2.執(zhí)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3. 落實學校規(guī)章制度,實施發(fā)展規(guī)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

      4.擬定學校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報董事會審定;

      5. 擬定學校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報董事會審定;

      6.擬聘重要部門負責人報董事會批準。聘任、解聘和獎懲學校中層及以下工作人員;

      7.組織實施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學質量,并向董事會報告;

      8.董事會賦予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履行職責的基本形式,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成立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由學校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分別推薦,按照監(jiān)事會章程開展工作。監(jiān)事會的職責:

      1.檢查學校財務;

      2.對董事、校長(副校長)履職情況進行監(jiān)督;

      3.監(jiān)督董事會重大決議事項的落實情況,或接受董事會委托,督促檢查學校重大工作推進情況;

      4.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監(jiān)事會履職情況;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內部行政機構設有學校辦公室、教務處、學生處、人事處、財務處、保衛(wèi)處、招生就業(yè)處、后勤服務中心(含總務處、基建處)資產與實訓室管理處、圖書館(含信息中心)等部門;學校根據教學要求設立公共課部、基礎醫(yī)學部、護理系、康復醫(yī)學系。根據需要經董事會批準可以調整和增減工作部門。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的學術決策、評議、審議與咨詢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專業(yè)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委員、主任、副主任由民主選舉產生。學校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

      學校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章  黨和團的組織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黨組織。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團組織。依據《中國工會章程》建立工會組織。學校黨組織在辦學中發(fā)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的教育方針的貫徹落實,負責學校師生員工思想政治教育,黨組織建設及加強黨的自身建設。董事會應在各方面支持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黨政辦公室、組織、宣傳和紀律檢查等工作部門,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黨組織負責人按照上級黨組織有關規(guī)定產生。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組織要發(fā)揮政治核心作用,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校董事會和校長依法履行職責,督促其依法治教、規(guī)范管理;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八條 學校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積極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法定程序進入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guī)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黨組織對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人事安排、財務預算、基本建設、招生收費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研究討論。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聘用制度等方式管理:

      1.教師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2.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3.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4.其他人員采用勞務派遣等方式用工。

      第三十一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學校規(guī)定,享有下列權利:

      1.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2.公平獲得自身發(fā)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3.在品德、能力和業(yè)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4.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5.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fā)展以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6.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7.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yōu)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聘約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學校規(guī)定,履行下列義務:

      1.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2.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尊重和愛護學生;

      4.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聘約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履行義務中業(yè)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獎勵,對違反學校規(guī)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職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尊重教師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chuàng)新、職業(yè)發(fā)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章  學 生

      第三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2.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chuàng)新等活動,獲得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指導和服務;

      3.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4.在思想品德、學業(yè)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guī)定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5.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

      6.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

      2.遵守學校章程和規(guī)章制度;

      3.努力學習,完成規(guī)定學業(yè);

      4.按規(guī)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5.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尊敬師長,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學生的學籍管理,入學與注冊、考核與成績記載、轉專業(yè)與轉學、休學與復學、退學、畢業(yè)、結業(yè)與肄業(yè)、獎勵與處分等按照教育部頒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學生委員會和學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社團是學校學生自愿組織的群眾性團體,經過學校批準成立,在法律許可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設立學生申訴機構,依法受理學生訴求,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規(guī)通過各種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四十三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章  資產、經費及財務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學校的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截止2019年9月30日,學校總資產為29850.83萬元,其中:固定資產24704.92萬元,流動資產480.30萬元,無形資產4665.61萬元,全部由舉辦者投入。

      第四十六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

      1.舉辦者出資;

      2.依法向學生收取的費用;

      3.政府資助;

      4.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條 學校堅持非營利性辦學,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xù)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嚴格的獨立財務核算與會計、審計和監(jiān)督制度。財務部門定期向學校董事會匯報財務計劃與執(zhí)行情況,按時編報各項財務報表。

      第四十九條 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委托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條 學校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二條 學校名稱、層次、類型、地址、法定代表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yè)務范圍等發(fā)生變化時,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十三條 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終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迫使學校無法進行繼續(xù)活動;

      2.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3.資不抵債,無法辦學的。

      第五十四條 學校終止時,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五十五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教職工和學生。學校清算后的剩余財產,繼續(xù)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并于核準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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